明代时期,设立大理寺,是处理全国总体上的审判、司法事务的机构。
大理寺少卿是大理寺中的一个重要职位。
作为大理寺官员的一种,大理寺少卿的职责包括辅助大理寺正卿工作,以及审核大理寺官员起草的讼状、状纸等文件。
大理寺少卿并非只是完成工作上的规定任务,他们还要具有驾驭大案的能力。在明代,裁判官和寺官一般是江左人物,而大理寺少卿则大多出身于落后地区的官场世家,这种融合让大理寺完全没有了地区的性质,也就能够更公正的审案。夏言认为,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,大理寺少卿所扮演的角色与其背景息息相关。
据夏言介绍,当时的大理寺官员都需要有一定的政治资历。比如,大理寺少卿、主事要求曾在三省九卿任职,而翻案厅大理寺卿则需要曾有任兵部的资历,这些条件都说明了,当时的官员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源,才有资格进入大理寺这样的机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