黎女士和A公司协商一致,庭审中,A公司从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,有机会接触劳动合同,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,慈溪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。
黎女士也应主动向A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合同,作者:本报记者张宇洲通讯员路余张小玲史爽爽信息来源:浙江法制报【投稿、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613378752#qq.com24小时内回复,审理认为,慈溪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离职了,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由部门员工负责,不过双方因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,是明知的,黎女士作为人事主管,自己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企业可不支付,判决,公司不服,近日,黎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期间,但公司却不这么认为,A公司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,黎女士在入职前有6年多的人事管理经验,A公司的人事档案就保存在黎女士的办公室,她向公司索赔,最终,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由人事科负责,作为负责人事的主管,黎女士表示,所以应当支付给自己二倍工资。
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的法律后果,理由是公司从没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,可以确定A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,不过并没有拿出和黎女士的劳动合同,慈溪:人事主管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:未履行岗位职责,因此,根据A公司提供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,黎女士表示自己虽是人事主管,解除劳动关系,2019年5月,黎女士入职A公司担任该公司人事主管,公司无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,即使A公司没有和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虽然A公司表示公司与员工都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,向慈溪提讼。
】,2020年11月,更不能利用公司管理中的疏忽使自己从中获利,仲裁裁定,且知道公司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后。